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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吗?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10-30
导读:提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的,但是起诉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是其他的国家机关,不能是自然人个人,因为公益诉讼保护的社会的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处理要求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要求其对失火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提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吗?
可以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中起诉和诉讼标的缺乏足够的利害关系。这就使公益诉讼人缺乏相应的动力追求胜诉的结果。为防止公益诉讼人在启动诉讼程序后,随意退出或无故缺席,造成法院审理机制的瘫痪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要求公益诉讼人交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公益诉讼人完整地参加诉讼过程的物质制约手段。在诉讼程序终结之时,不论其是否败诉,法院都应如数退还保证金及相应银行利率。
人民法院应当对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失火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即毁损的财物较多,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等的,就应当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不能单纯的依据损害后果定罪,还应当适当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等。